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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省部级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
- 通知
- 财库〔200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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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章)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自主创新△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00份 2007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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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阳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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