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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7-29 15:46:32   点击量:1478

级别:省部级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7〕146号
 
    为了巩固全省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成果,进一步明晰集体山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归属,完善经营机制,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一)长期稳定山林承包政策。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长期稳定,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使林农多得实惠。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林权长期不变,收益归个人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承包关系,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兑现收益;对集体统管山,要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方式,收益要惠及全体村民。
    (二)完善经营机制。充分尊重林农的自主经营权利,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明晰产权和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山林产品、资金、技术为纽带,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积极引导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自留山、责任山,鼓励林农通过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和转包经营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中连片的规模造林项目,优先纳入当地重点造林工程,并安排造林补助经费;对集体统管山,要按照“管理民主、经营科学、分配合理”的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其经营收益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收支情况。
    三、推进集体林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一)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对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1至2个林木轮伐期内。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由林农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已流转给他人的林权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都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采用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确定。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对未取得林权证但已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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