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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7-29 15:55:18   点击量:1525

级别:市县级
开化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开政办发〔200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含县域外的插花山)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同时转移。
    第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权证发放,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二)负责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
    (三)负责林权档案管理。

    第二章  流转管理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流转的。
    第十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方式及采伐迹地更新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供参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为与全县第二轮山林责任制承包期限相一致,最高流转期限至2054年底)。以培育、经营为目的的用材林转让最低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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