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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市县级
2008年7月30日开政发[2008]49号 (十四届政府第27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县政府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管委会下设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具体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规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执法。 第七条 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见证,但不得代理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中心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 、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装饰工程等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有关情况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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